高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原系夫妻,马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定婚生子由马某某抚养。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发现马某某长期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父母代为照顾,自身极少履行直接抚养义务,且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高某某遂以马某某不适合继续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马某某辩称其工作性质特殊,长期驻守边疆,委托父母照顾系无奈之举,且高某某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就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及最佳利益归属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敏感信息,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邻居证言、社区走访记录及孩子近期体检报告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孩子长期由老人照顾且健康状况堪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及父母健康状况说明,主张变更抚养权将严重影响其服役稳定性及孩子现有生活秩序。法院重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责令被告马某某在履行抚养义务时,应定期探望孩子并关注其身心健康,必要时可委托他人协助照顾,但需确保照顾者具备相应监护能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的审查标准,强调在尊重军人特殊职业属性的同时,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平衡军人履职需求与子女权益保护之间,通过驳回变更请求但附加义务履行要求的方式,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