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陆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陆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博某某独自承担女儿生活费用及教育支出,但陆某某长期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博某某探视女儿。博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及探视权的执行保障。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二次伤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阶段的管辖法院进行审查。审理过程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严格遵循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博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学校缴费凭证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抚养事实及陆某某的逃避行为。陆某某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说明,承认亲子关系但辩称经济困难。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了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及探视权的具体执行方案。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陆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陆某某享有每月第二周的周六探视女儿的权利,博某某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婚姻状态差异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探视权执行难题,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修复,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