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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高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麻某实际抚养。麻某主张高某未尽抚养义务,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支付抚养费及教育、医疗等费用。高某否认亲子关系,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计算,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身份关系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麻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高某知晓孩子存在且曾承认父子关系。高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高某之女存在亲子关系;二、高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身份关系确认中的证据效力。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