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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孩子由吴某直接抚养。后因吴某工作变动频繁出差,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料,且近期因经济纠纷导致居住环境不稳定,谢某认为吴某已不具备适宜抚养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变化是否足以影响子女最佳利益,属于典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谢某作为上诉人提交书证,包括吴某近期频繁出差的考勤记录、祖父母出具的照料情况说明以及吴某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不稳定证明。吴某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已安排亲属协助照料,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书证证明力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实质性争议理由,且双方就抚养权问题已达成和解意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随之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二审阶段,若当事人自愿和解或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心理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