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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孙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孙某某以孩子学业繁重及赵某某存在不良债务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赵某某曾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后,孙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甚至隐匿孩子行踪。赵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某提出孩子患有心理障碍,频繁探望将造成二次伤害,并提交了相关医疗记录及邻居证言,主张中止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与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执行程序中对于“探望权执行难”的司法应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提交了前案生效判决书、执行立案通知书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孙某某长期阻挠探望的事实。孙某某则提交了孩子的心理咨询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主张当前探望时机不成熟且可能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是否应当中止探望”及“如何调整探望方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孙某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继续执行将严重损害子女利益。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纠纷的柔性处理原则。在再审审查阶段,若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了强制执可能引发的亲子冲突升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家庭关系的缓和。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