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麻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刘某生活。原判决确定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近期,因孩子升学及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刘某认为原定费用已无法覆盖实际支出,遂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麻某辩称其收入未增加,且孩子医疗支出部分已由医保报销,拒绝大幅调增。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争议,刘某提供孩子病历、缴费单据及学校收费通知,麻某则提交工资流水证明其经济状况未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移送审判庭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孩子日常护理视频)及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孩子实际生活、教育、医疗支出的合理性及麻某的负担能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麻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应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对“增加抚养费”诉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体现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平衡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