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杨某长期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受损,李某申请变更抚养权未果,转而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以支付心理治疗及转学费用。杨某辩称其收入下降,无力承担高额费用,且认为李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下,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调整及证据采信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介入调解。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及家庭暴力报警回执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孩子因暴力行为产生的额外医疗及教育支出。杨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经济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幅度展开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杨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将每月抚养费由原约定的2000元增加至3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增加的抚养费主要用于覆盖孩子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心理干预费用及特殊教育支出;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该调解协议内容,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中,法院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过调解方式快速解决抚养费争议,既体现了对受害方子女特殊需求的司法关怀,又兼顾了执行效率与隐私保护,为类似涉家暴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