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原告处于哺乳期,因被告收入波动,原告主张提高子女抚养费。被告辩称其经营亏损,无力承担增加费用,且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请求驳回。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及被告实际收入状况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及被告支付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子女医疗教育支出凭证;被告提交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证明其公司近期亏损及实际可支配收入。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调整的审查标准,强调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实际负担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在被告确无支付能力且原告未充分举证必要支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实质公平与家庭稳定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