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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由彭某直接抚养子女,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物价上涨及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董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被告彭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原约定合理,拒绝增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单据、课外辅导费发票及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等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子女生活成本显著上升。被告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收入未减,无需增加费用。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重视。原告通过电子数据举证子女生活成本变化,为抚养费调整提供了量化依据。撤诉情形下,法院仍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确保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对家事案件审理具有程序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