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主张探望权,但博某某以张某某长期拖欠共同债务未清偿为由,拒绝配合探望,并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以规避执行。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债务履行与探望权行使的关联性,以及第三人(实际照顾者)对探望行为的干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阻挠探望及债务争议事实;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未清导致其行使抗辩权。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查明债务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探望权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探望权与债务纠纷的法律界限,明确探望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因财产争议被非法剥夺。同时警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不得以阻挠探望作为施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