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5月,双方非婚生育一女黄小某。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原告何某某实际照料,被告黄某某仅偶尔探望。2023年初,被告以工作繁忙为由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拒绝原告提出的共同抚养建议,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照料记录及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义务;被告提交了工作证明及少量探望时的视频资料(视听资料),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希望共同抚养。法院在审查双方证据及书面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非婚生女黄小某由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黄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单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导向。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家庭纠纷,既保障了子女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解纷相结合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