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邓某实际抚养。邓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主张抚养费。审理中查明,彭某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存在通过隐蔽账户转移共同积蓄的行为,涉嫌隐匿、转移财产。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隐私及财产细节,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隐匿财产对抚养能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程序启动于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邓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孩子出生证明,证明抚养事实及被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财产分割后的抚养能力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邓某直接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彭某承认隐匿部分共同财产,同意在分割时少分,并一次性补偿邓某人民币5万元;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父母隐匿财产行为将影响抚养权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通过诉前调解与不公开审理,既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抚养与财产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