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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离婚后,婚生子随彭某生活。焦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主张收入锐减,请求将原定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降至1000元。彭某认可焦某经济状况恶化,但指出焦某曾通过社交媒体发布高消费视听资料,且未如实申报全部收入。双方就抚养费是否应减免及减免幅度产生争议,核心在于焦某债务系个人经营所致还是家庭共同债务,以及其实际抚养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彭某提交焦某社交媒体发布的视频截图及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其存在高消费行为及隐瞒收入嫌疑;原告焦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法院经审查证据,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性质及子女实际需求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焦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原告焦某承诺每月15日前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三、双方确认此前抚养费无争议,后续如遇重大医疗或教育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一方债务不当然免除抚养义务,但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可依法调整抚养费。通过视听资料审查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债家庭的抚养费调整提供了调解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