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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原告,非军人)与赵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婚后因聚少离多,双方矛盾渐生。2022年,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周某某再次起诉并申请再审,主张赵某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未尽抚养义务,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赵某某辩称其虽服役但通过视频、转账等方式履行了监护职责,且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及变更抚养权。争议焦点在于军人婚姻稳定性与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周某某提交证据证明赵某某长期未参与孩子日常照料;赵某某则提交其定期支付抚养费及远程陪伴孩子的记录,证明其履行了父母职责。法院结合军人职业特殊性,对证据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主张离婚及变更抚养权时,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充分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在军人已履行基本抚养义务且无重大过错情况下,为维护国防利益及家庭稳定,通常不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