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周某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后因周某长期滞留境外且收入显著增加,陆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成本上升为由,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周某辩称其收入未增,且陆某曾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主张在抚养费中抵扣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子女抚养费能否因父母一方过错及收入变化而调整,以及过错赔偿与抚养义务的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周某身处境外,送达及庭审存在困难,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子女国际学校缴费单据及医疗记录作为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周某收入增长及子女实际支出增加。周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收入变化并主张过错抵销。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抚养费约定标准;二、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陆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八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周某关于以过错损害赔偿抵扣抚养费的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抚养费调整应基于子女实际需要及父母负担能力,而非父母间的过错责任。抚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因一方存在婚姻过错而免除或抵销,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