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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于某直接抚养,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彭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于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具备履行能力,但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且原告自身经济状况改善,不应再增加负担。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分歧,诉前调解未果,遂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及课外辅导费用票据,并申请两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孩子实际生活成本上升。被告于某提交了其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以佐证其支付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彭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同时,通过诉前调解与公开审理的结合,展示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性,提示当事人应理性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子女实际需求,通过协商或诉讼妥善解决抚养问题。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