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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后张某某以杨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且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某主张杨某某长期对其实施精神控制及肢体冲突,导致孩子心理受损,且杨某某因债务纠纷频繁争吵,不利于孩子成长。杨某某辩称暴力指控不实,系双方情感纠纷夸大,其具备稳定收入及良好教育环境,反对变更。双方就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及暴力事实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抚养权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杨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杨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及学校老师证言,反驳家暴指控,证明其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家暴证据链的闭合程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抚养权变更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标准。仅凭单方指控或碎片化电子数据不足以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情形,法院需综合考量双方抚养条件及孩子现状,防止滥用诉权干扰既定抚养秩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