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高小某现年8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母亲高某某抚养。后因高某某长期出差且再婚,孩子实际由祖父母照顾,生活稳定性不足。博某某认为高某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意愿及实际抚养环境变更,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具备“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变更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孩子生活;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实际抚养状况及孩子意愿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综合审查书面材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高小某由原告博某某抚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变更抚养权。书面审理在事实无争议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