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周某已婚。双方于2018年育有一子麻小某,孩子出生后由麻某主要照料。2020年双方分手,周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麻某遂起诉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周某系现役军人,且其婚姻存续期间与麻某生子,涉及军婚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冲突。周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但经初步证据显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及共同生活事实,争议焦点集中于亲子关系认定及抚养费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亲子鉴定申请书作为主要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周某提交了结婚证及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主张受军婚保护及否认亲子关系。法院组织双方对书证进行质证,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确认系麻小某的生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原告麻某同意周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双方就抚养费支付方式及探视细节达成一致,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负担)、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免除抚养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婚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平衡的处理原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家庭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