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谭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谭某某实际抚养,陈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现陈某某诉请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变更抚养权,要求孩子随其生活,同时要求谭某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谭某某辩称孩子由其独自抚养多年,感情深厚,且陈某某无稳定住所,不具备抚养条件,拒绝配合鉴定,主张维持现有抚养关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且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及社区居住证明;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顾孩子的事实及原告缺乏抚养能力的情况。法院重点围绕亲子鉴定的必要性及抚养权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非婚生父女关系;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非婚生女由母亲谭某某继续抚养;三、原告陈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归属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抚养条件显著优于被告,且被告长期稳定抚养的情况下,未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