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育有一子于小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于小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长期在国外工作,极少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抚养费及探视权限制,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其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且享有法定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涉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被告收入证明;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及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行使细节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并结合子女生活现状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于小某由原告曾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于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于某某享有探视权,每月可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但探视不得影响于小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的核心地位。判决在保障母亲抚养权的同时,合理设定了父亲的探视权与抚养费义务,平衡了各方权益,对类似涉外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