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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孙某怀孕。双方因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独自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赵某拒绝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就抚养费及探望权产生争议。鉴于孩子尚处于哺乳期,孙某以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费用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孙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及医疗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孩子处于哺乳期;被告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庭审。

判决结果

原告孙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原则,同时展示了在特殊情节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程序合法性。对于涉哺乳期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通过裁定方式高效结案,节约了司法资源。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