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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林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林某实际抚养。孙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及存款。林某辩称孩子随其生活更稳定,且孙某收入不稳定,拒绝变更抚养权,并否认存在共同财产。双方因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程序中,原告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购买合同及聊天记录等物证,用以证明共同财产的存在及被告的过错;被告林某提交了孩子日常照料记录及收入证明,以证明其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此类案件提示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及财产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撤诉虽终结程序,但不影响后续再次起诉的权利。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