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申请执行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刘某申请执行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刘某主张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并由郭某支付抚养费。郭某辩称暴力情节不实,坚持要求共同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家庭暴力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交了一段记录郭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证明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郭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子女意愿及暴力证据,对抚养权归属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刘某关于非婚生子女由其直接抚养的请求;二、驳回刘某要求郭某支付高额抚养费的其余诉讼请求,酌定郭某按月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判定中,家庭暴力是考量父母抚养能力的重要负面因素。法院通过视听资料认定暴力事实,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家暴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