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焦某某依约享有探望权,但刘某某以孩子学业繁重为由,长期阻挠焦某某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执行过程中,刘某某声称焦某某存在不良嗜好,并提交了邻居证言及社区调解记录,主张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焦某某则申请法院调取过往沟通记录,证明其探望行为一贯温和且孩子意愿强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执行中,如何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特别是在一方以“保护孩子”为由进行消极对抗时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质证。焦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孩子手写信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探望意愿及对方阻挠事实;刘某某提交了邻居证言及学校老师情况说明,主张焦某某行为对孩子造成心理压力。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了孩子意见(在适宜年龄下),综合判断阻挠行为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焦某某关于恢复每周六上午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其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告刘某某应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边界。法院在保障探望权的同时,审慎审查阻挠理由,避免将探望权异化为父母间的博弈工具,为处理此类“软抵抗”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