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及赵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而分居。周某某曾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同居期间财产,但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矛盾激化且涉及隐私,周某某申请撤诉。现周某某以赵某某拒不履行此前口头达成的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依据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报警回执(证明家暴)及此前调解笔录中关于抚养费的记载。赵某某辩称原诉已撤诉,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或公证债权文书。
判决结果
因周某某此前起诉已裁定准许撤诉,且双方未达成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书面调解协议或公证文书,周某某本次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裁定驳回周某某的执行申请,告知其可另行提起诉讼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仅凭口头协议或已撤诉的诉讼无法直接作为执行依据。提示当事人应通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申请司法确认,以确立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