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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5月,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怀孕。2023年1月,非婚生子小李出生,由李某哺乳抚养。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张某主张小李由其抚养,认为李某无固定收入且性格暴躁,不利于孩子成长;李某则坚持行使抚养权,强调孩子处于哺乳期,且张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非婚生子由其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调查。原告张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收入证明及邻居出具的关于李某情绪不稳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及被告存在不利因素。被告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日常照顾孩子的照片,主张孩子不宜脱离母亲。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提交补充证据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争议时,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平衡,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理性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成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