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原系夫妻,沈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曾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曾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沈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军人工作繁忙”为由拒绝,且沈某某擅自变更居住地导致曾某某无法联系。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与军人职责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多次沟通记录及居住证明作为证据,主张被告阻碍探望;被告沈某某提交了部队驻防证明及孩子生活作息记录,辩称频繁探望影响孩子稳定及军事任务。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主要为书面书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被告的军人身份及实际困难,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探望权纠纷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并在原告自愿撤诉时予以准许,既维护了军人家庭的稳定,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为类似复杂背景下的家事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