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某直接抚养,董某某按月支付固定抚养费。现孩子尚处哺乳期,董某某因自身收入显著增加及孩子医疗、教育支出大幅上涨,诉请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王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反对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合理性及调整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孩子近期大额医疗票据及幼儿园缴费证明;王某某则提交了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其抚养能力未变且反对调高费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原告董某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应综合考量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子女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动态调整抚养费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