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陆小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陆小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产生严重分歧。于某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并要求陆某支付抚养费;陆某则辩称自己经济条件更优,且孩子长期由其照顾,应由其抚养。鉴于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抚养安排存在根本性争议,且涉及涉外因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通话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及陆某的经济状况;陆某则提交了境外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法院在庭前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展示了诉前调解与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原告撤诉虽终结本案程序,但并未剥夺其后续再次起诉的权利,提示当事人应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家事纠纷,以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