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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刘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刘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感情破裂后诉至法院离婚。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约定谢某享有探望权,刘某需配合。离婚后,刘某以工作调动及保密规定为由,多次阻挠谢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执行。谢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但鉴于军人职业特殊性,执行陷入僵局。谢某不服原生效判决中关于探望权执行条款的认定,认为刘某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明确探望的具体方式与时间,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以及证明刘某恶意阻挠探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刘某辩称其军人身份导致无法固定时间探望,并提交部队出具的值班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在探望权执行可行性上的瑕疵,以及刘某是否存在滥用军人身份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执行的复杂性。虽然最终原告撤诉,但法院在审查中明确了军人身份并非绝对豁免探望义务的理由,强调了在保障国防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保护非军人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平衡利益冲突的裁判思路。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