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胡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由冯某某抚养,胡某某享有探望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冯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及军人工作特殊为由,长期阻挠探望,导致探望权难以落实。胡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冯某某提出孩子已适应新环境,频繁探望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且胡某某军务繁忙难以保证探望质量,双方矛盾激化,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证据。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录音等物证,证明其积极行使权利及冯某某的阻挠行为。冯某某提交了孩子的病历、学校老师的证言及胡某某的工作证明,主张阻挠探望的合理性及胡某某探望条件的不成熟性。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冯某某同意在胡某某休假期间,每周安排一次探望,胡某某承诺配合孩子作息并保证探望安全。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冯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冯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执行的特殊性。法院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注重平衡军人职责与亲情维系,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可执行的探望方案,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探望权,又兼顾了军人的职业特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