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彭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对一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巨额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存在重大争议,沈某某主张该债务系彭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非婚生子女抚养方承担,而彭某某辩称系共同生活支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及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及报警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购物凭证,试图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2.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总额,鉴于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部分债务疑为个人挥霍,由彭某某承担70%,沈某某承担30%;3. 彭某某一次性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非婚同居期间债务时,应结合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合理划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