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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现役军人)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蒋某某抚养,博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蒋某某以孩子不适应、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博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以逃避探望。博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地点。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探望权执行难问题,且双方存在其他债务争议,但本案仅聚焦于探望权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多次拒绝探望及变更住址逃避执行的事实;被告蒋某某提交了孩子学校出具的作息证明,主张频繁探望影响孩子学习。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孩子意愿,对探望方案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博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点至周日下午五点;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的保障机制,通过细化探望时间与方式,解决了“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亲情权之间寻求平衡,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