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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赵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约定赵某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后因孙某发现赵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后收入的行为,导致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大幅降低,但赵某仍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且拒绝根据子女实际需求增加费用。孙某认为赵某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子女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查明赵某真实收入状况,并据此调整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是否存在财产隐匿行为及其对抚养费计算基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对赵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资产流向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初期存在大额资金异常转出至第三方的行为。赵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及反证。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被隐匿财产部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赵某存在部分财产隐匿行为,双方同意以赵某披露后的真实年收入为基数,重新核算抚养费标准;赵某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孙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双方确认除上述约定外,无其他争议,并承诺配合办理相关财产分割剩余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查实的真实收入状况调整抚养费基数,防止义务人通过非法手段降低抚养能力。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隐私保护下的调解优先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