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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子小谢由马某某直接抚养。后因马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谢某某认为该情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马某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偶发且已改正,小谢与其感情深厚,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是否存在持续家暴及对孩子心理影响程度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及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卷宗材料。谢某某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马某某家暴事实及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马某某提交居住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具备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子女权益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小谢由谢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2. 马某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3. 双方确认此前所有争议事项均已解决,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背景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适用。即便在再审阶段,法院仍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既保护了受害方及子女权益,又兼顾了父方探望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情感修复与权益保障并重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