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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非军人方)与被告赵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被告享有探望权,但因被告长期驻守边疆及原告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被告探望受阻。原告另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大额不明债务,要求其在离婚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债务系原告个人挥霍所致,且原告多次阻挠探望严重损害亲子关系。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分担并保障探望权,被告则提起反诉或申诉,强调军人婚姻特殊性及原告违约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学校出具的“孩子忙碌”证明,申请对债务真实性进行鉴定;被告提交了驻军证明、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债务性质并证明原告阻挠探望。双方围绕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探望权执行障碍的责任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探望权保护的边界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非军人方不得以子女抚养为由恶意阻碍军人配偶行使探望权,同时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及家庭伦理秩序,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