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马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马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朱某抚养,马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马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朱某以马某存在家庭暴力历史及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审理中查明,马某虽曾有过错,但已深刻悔改并持续履行抚养义务,且朱某拒绝探望缺乏法律依据,实质是借机施压以解决此前未结清的债务分担争议。马某主张探望权不应受债务纠纷牵连,请求法院判令朱某配合其每月两次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离婚协议书、抚养费支付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等书证,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马某是否具备探望资格及朱某拒绝理由是否成立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马某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据及朱某拒绝探望的正当性,确认朱某以债务争议为由阻碍探望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配合原告马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婚生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周日晚上六时;三、驳回被告朱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与债务承担纠纷应分别处理,父母不得以子女抚养或债务争议为由非法剥夺另一方探望权。即便涉军人婚姻,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非军人一方不得滥用拒绝权。裁判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维护了离异家庭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正常情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