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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林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确定子女抚养权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林某指控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身心受损。张某否认家暴事实,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张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了一段记录张某实施暴力行为的手机录音及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申请法院认定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张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林某直接抚养,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二、鉴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同居关系破裂,符合损害赔偿情形,判决张某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同居关系解除中,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隐私及家暴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机制。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