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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孙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孙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黄某实际抚养,孙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双方关系破裂,孙某主张孩子为其亲生,要求变更抚养权并独占监护权,否认黄某作为共同生活伴侣期间的贡献。黄某抗辩称孩子系其在孕期及哺乳期独自照料,且孙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请求确认孩子由黄某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对亲子关系及抚养能力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特殊生理期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审查卷宗。再审中,孙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孩子出生后即由其照料,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明力较弱。黄某提交医院出生记录、疫苗接种本及社区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二、非婚生女由黄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孙某要求变更抚养权及独占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在涉及孕期及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倾向于维持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同时,强调了书面证据在书面审理程序中的核心地位,对类似家事纠纷的再审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