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申请执行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杨某申请执行孙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杨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孙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杨某遂诉请孙某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孙某系现役军人,杨某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孙某抗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且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杨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收入证明及孙某过错相关线索作为主要证据,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并追加损害赔偿。孙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损害赔偿部分提出抗辩,要求杨某进一步举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抚养费的计算依据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杨某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申请,责令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二、驳回原告杨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执行不受父母婚姻状态影响。同时,在涉军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过错证据,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