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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与曹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曹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韩某某主张该女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曹某某否认亲子关系,拒绝配合鉴定。韩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期间的视频及医疗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及曹某某承认孩子身世的言论。一审法院驳回韩某某诉请,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韩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对电子证据采信不足,且未充分考量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原则,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抚养权及抚养费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质证。再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韩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完整性及证明力,包括微信对话截图、视频文件哈希值校验报告等。双方围绕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及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保护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韩某某与涉案女童存在亲子关系;三、涉案女童由韩某某直接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四、驳回韩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当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法院可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及电子数据综合认定亲子关系。同时,彰显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强调父母不得因婚姻状况差异而免除抚养义务,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