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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焦某某诉请增加抚养费。审理中查明,朱某某虽无固定工作,但名下持有某公司股权及多处房产,具备较强支付能力。焦某某提交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单据及学校缴费通知作为证据,朱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近期收入波动。争议焦点在于朱某某是否具备增加抚养费的客观条件及子女实际需求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子女医疗发票、学费收据及被告财产线索等物证与书证;被告朱某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资产证明。法庭围绕子女实际需求与被告支付能力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被告隐匿收入或转移资产的嫌疑,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告股权价值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事实查清。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之子抚养费增加至3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子女实际需求,更需综合审查父母双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对于拥有股权、房产等隐性资产的当事人,不能仅以无固定工资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