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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蒋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矛盾激化。高某某发现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将多处房产收益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高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财产并要求蒋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蒋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家庭正常支出,拒绝承认隐匿行为,双方对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案件涉及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和解,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交易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蒋某某则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单据进行抗辩。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二、被告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少分或不分,原告高某某获得大部分财产份额;三、被告蒋某某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蒋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需配合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并予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强化了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案件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及人格尊严的保护,对遏制婚内财产转移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