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谢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谢某某主张其经营的企业陷入严重债务危机,个人收入大幅缩水,且需承担巨额连带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原定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标准予以降低。徐某某辩称,谢某某所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性风险所致,并非不可抗力,且谢某某名下仍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拒绝降低抚养费标准。双方就抚养费调整条件及债务承担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影响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谢某某提交了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证明其资产负债率极高,确无支付原定高额抚养费的能力;徐某某则提交了谢某某名下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质疑其隐匿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抚养费支付能力认定的影响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某与谢某某达成和解,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即便一方主张因债务导致支付能力下降,若另一方同意调整或原告主动撤诉,法院可依法准许。这提示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家事纠纷,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灵活、高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