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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0年生育一子赵小某。后双方感情破裂,赵某某离家出走并长期不与徐某某联系,亦未支付抚养费。徐某某独自抚养孩子至今,因生活压力增大,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赵某某系现役军人,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徐某某主张赵某某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双方无共同财产,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社区居住证明。被告赵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否认原告主张的高额抚养费标准,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虽最终未进行,但作为证据提交意向)。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抚养能力证据及被告的收入状况,结合军人身份特殊性,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赵小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况而受影响。同时,在涉军背景下,法院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