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双方生育一子蒋小某。感情破裂后,吴某离家出走,蒋小某由蒋某独自抚养至今。蒋某主张吴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现诉请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判令吴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吴某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孩子归蒋某抚养,其无需承担费用,且对亲子关系存疑,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及抚养责任的承担,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父母抚养义务的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吴某对亲子关系的异议,法院依蒋某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吴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方式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蒋某的举证材料及鉴定意见,查明吴某有固定收入但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蒋小某系蒋某与吴某的非婚生子女;二、吴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蒋小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蒋小某十八周岁止;三、吴某享有对蒋小某的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视一次,蒋某应予配合;四、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因未结婚而免除抚养义务。在亲子关系争议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