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王某生活。刘某因长期居住海外,此前探望受限。近期,刘某主张恢复每周视频及每年两次实地探望权。王某以孩子适应新环境为由拒绝,并隐瞒孩子实际居住地,导致刘某多次扑空。双方就探望方式及时间产生激烈争议,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明确探望权行使细节,并请求法院介入执行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跨境汇款凭证及定位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阻挠探望及隐瞒行踪;被告提交孩子学校证明,主张变更探望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刘某的探望权请求,确定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为探望时间,地点为被告住所附近公园;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细化执行标准,通过电子数据认定阻挠行为,为破解“探望权执行难”提供示范,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