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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郭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后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李某以郭某收入显著增加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上涨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郭某辩称其收入并未大幅波动,且李某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拒绝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家暴背景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复杂情感纠葛下,抚养费调整请求是否具备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再审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主要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收入增加及孩子额外支出。被告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税务记录以核实其实际收入状况。双方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技术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再审程序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需经严格质证与鉴定。同时,裁判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方权益的保护与对抚养费调整严格法定条件的平衡,警示当事人需以确凿证据支持诉求,防止滥用诉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