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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2021年起,马某某多次对孙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并产生严重心理创伤。孙某某在遭受暴力后报警并就医,保留了相关记录。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马某某主张由其直接抚养,认为孙某某情绪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孙某某认为马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家庭责任,不仅造成身心伤害,更证明其不具备良好抚养环境。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并基于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权及损害赔偿展开辩论。原告孙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意见及社区调解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马某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家暴事实成立,并综合考量双方抚养条件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实质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孙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弱势方权益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